一、范圍及對象
普通中小學、幼兒園、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、特殊教育機構、專門教育機構、青少年活動中心以及教研室、電化教育機構的教師。學校其他人員及教育培訓機構教職工參照執(zhí)行。
二、負面清單
(一)在教育教學、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。
(二)出現(xiàn)歪曲黨史、國史、軍史以及違背愛國主義、民族團結(jié)、祖國統(tǒng)一等言行。
(三)違反法律法規(guī),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,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。
(四)通過保教活動、課堂、論壇、講座、信息網(wǎng)絡及其他渠道發(fā)表、轉(zhuǎn)發(fā)錯誤政治觀點,編造或故意散布虛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(五)組織或參與地下宗教、邪教、賭博、傳銷、非法集會(游行)和迷信等活動;組織或誘導學生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;向?qū)W生傳教或誘導學生參加宗教活動。
(六)通過罷課、罷教或變相罷課、罷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問題(訴求)。
(七)違反教學紀律。不備課上課堂,抄襲他人教案;在保教活動中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。
(八)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,或敷衍教學、保教工作,玩忽職守、消極怠工,不能完成教育教學任務;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。
(九)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,歧視、侮辱學生,虐待、傷害學生;與學生發(fā)生不正當關系,或有任何形式猥褻、性騷擾、性侵行為。
(十)在教育教學、保教活動中遇突發(fā)事件、面臨危險時,不顧學生安危,擅離職守,自行逃離。
(十一)在招生、考試、推優(yōu)、保送及績效考核、崗位聘用、職稱評聘、評優(yōu)評獎、人才計劃和項目申報、教研科研、享受政府給予個人的專項資助或補貼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;在教師資格、學位、學歷、榮譽稱號、職稱等方面造假,或使用假證件。
(十二)有抄襲剽竊、侵吞他人學術成果,偽造、篡改數(shù)據(jù)文獻,捏造事實、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。
(十三)索要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、旅游、娛樂休閑等活動;違規(guī)向?qū)W生或家長推銷圖書報刊、教輔材料、社會保險、其它商品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(十四)組織、參與有償補課,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(jīng)營,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,或為校外培訓機構、中介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、提供相關信息,或組織學生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、競賽等活動。
(十五)在給學生調(diào)整座次、安排學生干部、評先推優(yōu)等過程中借機向?qū)W生或家長謀取私利。
(十六)其他違反職業(yè)道德的行為。